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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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帮助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让被告赔礼道歉

发布者:高静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重庆XX律师

被告:袁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江X,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原告汪X与被告袁某江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610日立案受理。20228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袁某江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于202282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9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袁某江X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X之前系朋友关系,20218月双方断绝朋友关系。202111月,被告江X与被告袁某登记结婚,被告认为原告在一个执行案件中,执行了被执行人江X,让江X归还了之前的欠款,存心打击报复之意,一直以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诽谤、诬陷,并在其微信朋友圈里散布谣言辱骂原告。原告得知此事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被告不但不恢复原告名誉,仍然我行我素,给原告发信息继续辱骂原告。202258日,原告与被告在垫江麦卡迪歌城偶遇,被告二人等当即对原告进行辱骂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上多处软组织损失,最为严重的是脸上被划破长达5厘米。2022519日,被告等人到原告工作场所,大吵大闹,以原告未支付款项为由,故意无中生有扰乱会场秩序,污蔑原告,被告江X还两次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当天会议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并导致原告在其同事心中名誉严重受损。2022525日上午9时许,原告的亲朋好友及客户纷纷给原告发来信息告知原告,被告在其抖音平台及微信朋友圈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辱骂原告损害原告名誉。被告还怂恿其朋友转发微信及抖音以进一步恶意辱骂原告损害原告名誉。原告在抖音平台实名举报被告的恶意行为,抖音平台将抖音号关闭。被告的这些行为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学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导致较大的社会舆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袁某江X辩称,1.袁某汪X通过手机短信互相辱骂属实;2.汪X工作的XX公司购买保险属实,汪X欠二被告家具款未支付:3.袁某发表的朋友圈、抖音信息系自身维权,系真实事件,不构成对汪X的侮辱、诽谤综上,请求驳国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庭审认证,本院确认本笑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汪X与被告江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袁某江X系夫妻关系。20224月,原告汪X与被告袁某通过手机短信互相辱骂。被告袁某将二人的部分短信记录截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并对汪X使用了“老麻批”“老婆娘”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原告汪X的朋友将该朋友圈内容转发给原告。

2022581时许,原告汪X与被告袁某因琐事在垫江县协信麦卡迪KTV 过道内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殴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轻微软组织伤。2022622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对汪X袁某分别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

处罚。2022519日,江X等人因退保及其他经济纠纷与原告汪X在XX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在XX公司互相打骂。同月25日,被告袁某在其抖音平台发布名为“法制社会,还有这么嚣张跋扈的保险工作人员,试问以后哪个还敢买保险?”的视频,视频中附文“XXX公司汪X江经理,欠家具款不拿,找她退保险,骂人出口成章,还扬言要打人,以后谁还敢找XXX公司买保险。”现有证据显示该视频被点赞 586 次、评论 240 多次、分享 62 次。当日,被告袁某将上述内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并配文“惩恶扬善,各位新老朋友帮忙转发,谢X”

另查明,被告袁某已将前述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的信息

删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针对原告发布的具有侮辱性字眼的信息,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对原告形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侵权行为的范围,本院酌定由被告袁某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中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关于汪X袁某在麦卡迪KTV发生纠纷一事,公安机关对二人均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结合原、被告之间复杂的个人关系,以及双方在处理相关事件中的具体行为: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民法院章

一、由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中向江友会赔礼道歉; 如被告袁某不履行该项判决义务,本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本地报纸上刊登,费用由被告袁某承担

二、驳回原告汪X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静律师,现执业于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的胜诉点,实现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垫江县
  • 执业单位: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